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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 地價稅即將在11月1日開徵,2014年有買賣土地房屋的民眾請注意,2014年的地價稅應由買方繳納?還是賣方繳納?稅捐機關表示,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,所以每年地價稅是以當年度8月31日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。因此,如果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登記者,是由買方繳納,反之,則是由賣方繳納。

舉例來說,王老五擁有一筆土地,每年地價稅為1,200元,於2014年4月將土地及房屋賣給陳大明,並於6月15日完成交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,依照規定,11月開徵的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就是陳大明。不過,一般交易習慣都會在私人契約中約定地價稅分攤的計算方式,通常是以持有月數作為計算基準。於此案例中,如果二人之間約定以持有月數計算,王老五須補貼陳大明6個月的地價稅600元。稅捐局表示,上述地價稅分攤計算係屬私人之間契約約定,民眾是不能要求稅捐單位開立2張稅單分別繳納的。

稅捐機關提醒民眾,2014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,今年買賣房地產之民眾要特別注意,如果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,雖然該年持有土地未滿一年,依規定新所有權人仍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,而如果在今年8月31日以後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,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,新所有權人不會收到2014年地價稅繳款書;因此,為避免糾紛,建議您在買賣房屋時最好在買賣契約中,雙方約定按買賣當年度持有時間比率負擔地價稅,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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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 [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://mygonews.com/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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